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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考风考纪规范及考试违纪作弊案例警示

成电微教务 成电微教务 2024-05-02


同学们:

本学期期末考试临近,同学们可以通过个人教务系统或学院通知等途径陆续查询到相关考试安排,提醒同学们密切关注个人考试信息,勿错过考试。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正有序推进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学校教务处组织各学院认真开展期末监考、考务人员培训工作,向参与考试工作的老师及考务人员重申工作职责和考试纪律要求。

同时,我们也希望同学们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建设优良考风,诚信参考,并做出以下提示:

01

严肃考风,诚信考试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旨在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考试也是一种考验,一种让我们敢于正确评价自己所学,勇于承认学习上的失误和不足的考验。“求实求真,大气大为”体现了我校所倡导的治学精神和学习风尚。考风是校风、教风和学风的集中体现,严肃考风考纪,建设优良学风,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责任。

考试更是对我们诚信的考验。国家倡导诚信,社会呼唤诚信,人人需要诚信。作为学生,首先要做到拒绝考试作弊,反对考试作弊,才有利于优良学风的建设,有利于自身正确价值观的养成。希望同学们认真复习,有备而战,以自信的态度走进考场,用勤奋与汗水书写一份真实的考卷,用诚信与坚守完成一份优异的人生答卷。


02

有关制度节选

1. 《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上一学年内有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不能申请奖学金。

2.《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二章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二章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电子科技大学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评审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5.《电子科技大学“成电杰出学生”评选方法》第二章第四条申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6.《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第二章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条件: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7.《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第五章第十四条规定:当借款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8.《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二章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9.《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条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参评“电子科技大学勤工助学优秀个人”的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0.《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条件:有20名以上的电子科技大学在读学生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正式学籍,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养。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校期间曾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1.《电子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12.《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校学[2017]20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03

考试违纪作弊案例警示

以下摘录部分考试违纪作弊案例,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

案例一:屡次违纪,从严处理

我校某某同学,在全国英语四级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两年后再次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该生利用手机接收与考试有关的答案。根据学校相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二:替他人考试,毁人毁己

我校某某A同学,因代替某某B同学参加期末考试,根据学校相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上述两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三:携带电子设备作弊,贻害无穷

我校某某同学,在全国英语四级考试中,利用手机接收与考试有关的答案,根据学校相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我校某某同学,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期末考试中,使用电子设备查看事先存储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取消补考资格,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取消推免资格,处分计入档案。

案例四:携带小抄作弊,因小失大

我校某某同学,在“军事理论”期末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考试,被学校处以记过处分;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取消补考资格,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取消推免资格,处分计入档案。

我校某某同学,在“热力学与统计物理”期末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考试,被学校处以记过处分;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取消补考资格,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取消推免资格,处分计入档案。

案例五:未按规定存放手机致违纪,得不偿失

我校某某同学,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期末重新学习考试中,携带手机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参加考试,被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取消推免资格,处分计入档案。

我校某某同学,在“大学物理Ⅰ”期末考试中,携带手机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参加考试,被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取消推免资格,处分计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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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教务处学生工作部

本期主编 | 王庆彬 肖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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